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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七雄之魏国篇——李悝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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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农。此法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

李悝以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有赏有罚,唯才是用,这是战国时甚为流行的法家主张,当时不少国家都因贯彻这些主张走向富强。

在经济策略方面,尽地利之交是李悝的主要主张。他认为田地的收成和为此付出的劳动成正比,“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又认为粮贵则对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四百五十钱,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他针对此情况作平籴法,即将丰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大饥、中饥和小饥,在大饥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类推。这样可使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他计算说:一百平方里之内,有土地九万顷,除了山泽人居占三分之一之外,可开田地六万顷,“治田勤谨,则亩益(增产)三斗,不勤,则损(减产)亦如之。”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或减产一百八十万石。此数字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鼓励农民生产。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着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

《法经》分6篇,为《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晋书·刑法志》曰:李悝着《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着《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域、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此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

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

1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这条现在也应该实行起来。)

2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

3城禁。禁止人员越城的规定。

4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

5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

6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

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李悝制定《法经》,是为确保政策法令的贯彻和思想的统一,贯穿了早期法家的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原则;具体了任意杀人是犯法的,要治罪处刑,限制了奴隶主贵族随意杀害奴隶的暴行;体现了“重刑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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