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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新巴比伦王国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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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还由奴隶代理人去经营。埃吉贝家族的几个奴隶代理人的铭文也保存了下来。

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南部两河流域的奴隶制达于繁荣时期。这时,奴隶的人数大量增加,王室和神庙都拥有成百的奴隶,一些私人也拥有几十个、上百个奴隶。例如埃吉贝商家在一次分配遗产时,就有100多个奴隶被分配。该商家拥有的奴隶最多时曾达200个以上。

奴隶的来源有战俘奴隶、债务奴隶、家生奴隶、购买来的奴隶,以及将孩子变为奴隶等,而且是终生的。此时,奴隶被用之于从事农业、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务等各种劳动,还用以作为妓女。

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行了亚述帝国时期让奴隶独立经营的剥削方式,即不仅让奴隶独立租种土地,还允许他们经商、开办手工作坊、放高利贷、开办钱庄等。

有的奴隶在独立经营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并用自己积累的财富购买奴隶,从而也成了奴隶主。如希利姆—贝尔的奴隶纳布—列姆苏昆用六分之五明那银子购买了属于纳布—艾提尔的奴隶纳布—努—萨里姆,在此奴隶手上烙有苏姆—乌初尔之子沙马什—伊布尼的名字。

有的奴隶成了自己主人的业务代理人,如上面提到的埃吉贝商家,先后有几个着名的奴隶一代理人:纳布—乌提尔、涅尔伽尔—利初阿、达维恩—贝尔—乌初尔等。他们在为自己的主人经营各种业务时,往往也利用自己积累的财产经营商业、高利贷业务,赚取利润。如纳布—艾提尔,是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活动初期(公元前547--530年)的奴隶代理人,埃吉贝商家档案中的不少文件都与他的活动有关。

尽管新巴比伦王国时期有的奴隶可独立经营,并获得了一定的财富,甚至也占有了奴隶,或雇佣奴隶和自由民劳动,但这些奴隶就其地位而言,仍然是其主人的财产。独立经营的奴隶在与其他人发生经济联系时,只能用自己的财产去抵押,因为他的人身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他的主人。这些独立经营的奴隶,除向主人交纳地租或利润之外,还要交纳人身租。一个奴隶一年的人身租为12舍克勒左右,大约相当于一个雇工一年的工资。这种人身租是奴隶主对奴隶拥有所有权的经济表现。人身租往往以债务的形式在契约中表现出来,即写明奴隶欠其主人多少舍克勒银子,必须偿还。独立经营的奴隶所积累的财产,其最终所有权也仍然在其主人手中,主人可将其收归已有。即使一些富有了的奴隶代理人,主人在分家折产时,也会将他们作为财产分掉,或作为财产转让给他人。如达雅恩—贝尔—乌初尔,他原是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岳父伊丁—马尔都克的财产,是作为他女儿的嫁资转让给他的。后来在公元前508年分配财产时,他及其家庭又作为主人的财产转给了别人。

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奴隶作为主人的财产,可以买卖、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奴隶身上烙有作为奴隶的标志或其主人名字的印记。有的奴隶甚至烙有两个印记,即当奴隶出卖、转让时,他身上除原有主人烙的印记外,又要烙上新主人的印记。

因此,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虽然没有奴隶起义的资料,但奴隶常常以否认自己的奴隶身份的形式,或以逃亡的形式表明自己的反抗。有的奴隶甚至在主人已经写了让其有条件的自由的文件后还逃跑了。

在尼布甲尼撒二世统治时期,新巴比伦王国臻于鼎盛,政治相对稳定,而经济亦有较大发展。这时的奴隶制度起了很大的变化,奴隶可以经商,租种主人或他人的土地,并能与自由民订立契约,但所得的利益大多归于主人。神庙则拥有大量土地,并经营商业和手工业。

在城墙建设方面,尼布甲尼撒二世将巴比伦城建成像堡垒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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