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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他去变更登记时,没有持有云水镇文联盖章的申请报告,会议选举资料没有盖了云水镇文联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他仅持有县文联的批复,只能代表他个人,并且材料不全,县民政局当然拒绝他们了。所以甄道德等人多次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被拒绝这个事实不应采信。)
二、决定书在结论中将第三人甄道德个人和申请人云水镇文联单位混淆为一体。如下: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通过改选产生新法人并办理登记手续。
(说明:在这里,申请人怎么成了第三人了?第三人甄道德个人怎么可以通过改选产生新法人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依据在哪里?应该只有申请人云水镇文联才可以通过改选产生新法人并办理登记手续。这里明显将第三人甄道德和申请人云水镇文联混淆了。)
2、民政局多次拒绝为申请人(第三人)办理登记手续,其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接受监督检查达到情节严重情形。
(说明:这里又将申请人云水镇文联混淆成了第三人甄道德。民政局多次拒绝为第三人甄道德办理登记手续,这是合法拒绝。)
三、决定书在结论中对第二个复议请求不予受理不妥。如下:
1、关于申请人的第二个复议请求,与申请人的第一个复议请求所涉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不同的行政行为,且复议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申请人也没有说明其与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不合乎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本府不予受理。
(说明:我在申请书中,多次强调了非法组织对云水镇文联的侵权与此次撤销云水镇文联是因果关系,是一体的行政行为。复议请求十分明确具体,即按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予以打击。至于其与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更加明确说明了,非法组织不打击干净,云水镇文联永远无法开展任何工作。不明白贵机关为何驳回这一请求。)
四、甄道德的组织是一个被民政局于2019年就发函认定了的非法组织。我在申请书中多次提到,其中“非法”这个关键词搜索达53处,我在证据中并附有民政局对他们非法的认定函、他们伪造并被收缴的公章的照片等,不明白贵机关为何在“审理查明”表述中只字不提“非法”事实,不予采信。相反,还采信了非法组织没有法律效力的多种行为。
五、我于2021年和县民政局局长耿建设等负责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县民政局撤回处罚决定书,同时我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县民政局对我重新下发“责令云水镇文联依法限期换届”处罚决定书;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间,重新将处罚内容修改为“责令云水镇文联依法限期换届”。达成协议后,耿建设局长即通过电话和章主任明确表达这个意见,章主任也在电话中同意此和解协议。耿局长和我本人都以为会这样处理了。但行政复议机关其后却于下发了撤销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书。
综上第一、二、四条所述,贵机关采信了县文联无效的决定书,及将民政局已正式认定了的第三人甄道德的个人行为与申请人云水镇文联的社团行为混淆,将甄道德第三人,与申请人云水镇文联进行混淆,并进行采信。甄道德多次变更只能代表他的私人行为,不能代表云水镇文联的行为。正因为错误采信了县文联的无效决定书和采信了第三人甄道德的个人行为,导致甄道德现在以此为依据,认为云水县人民政府承认了他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并逼迫县民政局恢复为其变更登记。同时甄道德在后续召开的会议上印发材料,认为复议决定书采信了他们的行为,证明县政府已经肯定了他们组织是合法的。
本人认为,如果要采信甄道德等人的系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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