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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老师继续讲《国际商法》三、大陆法及各国的法院组织
老师说,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老师说,各国法院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和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和劳资关系的案件。但商事法院限于第一审,所以并不成为与普通法院并行的体系。有些国家如意大利、荷兰、葡萄牙与巴西等国,已取消了商事法院,把这类案件移交普通法院受理。上诉法院主要是受理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但对可以提出上诉的条件,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是上诉审法院或再上诉审法院。有的国家则规定,最高法院只能维持或撤销原判决,不能进行实体审理。
老师说,此外,有些国家如西德、法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卢森堡、瑞典等国,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有些国家如西班牙、瑞士以及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虽然设有行政法院,但隶属于最高法院行政诉讼庭,没有形成独立的审级层次;另外一些国家如日本、丹麦、挪威、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鲁等国,则不设行政法院。
老师说,有些国家除设有行政法院系统外,还有其它一些独立的司法机关,如西德设有劳动法,税法的最高联邦法院,瑞士设有关于海关法、军事法、社会保险法等的联邦法院。有些大陆法国家实行联邦制,其法院组织体系更为复杂,往往在州法院之上还设有联邦法院。
老师接着讲第三节 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老师说,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它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香港地区也采用英美法。南非原属大陆法体系,后被英国吞并,受英国法的影响,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物,斯里兰卡也有类似情况。菲律宾原是西班牙殖民地,属大陆法系,后来随着美国势力的渗入,引进了英美普通法的因素,所以菲律宾法也是一种混合法。但是,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却不是普通法系,而属于大陆普通法体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所以,人们有时也把它法体系称为英美法系。英美两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国都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等等,但两国的法律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各自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特点,因此,老师把普通法律予以介绍。
(一)普通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前者是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后者则以成文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上,而且二者在法律的结构、范畴和概念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普通法不像大陆法那样把法律明确地分为公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这种二元性的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如上所述,衡平法是在十四世纪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两者虽然都是判例法,但各有其特点,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接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两种救法,一种是金钱赔偿,一种是返还财产,而以金钱损害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这同英国合同法的发展是有关系的十三世纪时,英国还没有合同法的概念。国王法院也不受关合同争议的案件,因为当时不存在有关合同的令状所以也就不存在关于合同的诉讼程序。有关合同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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