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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老师继续讲(三)英国法的渊源
老师说,从历史上看,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亦译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但是,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英国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关系和国家活动日益复杂化的要求,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大大加强,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形重要。
老师将英国法的基本渊源分别介绍如下: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这就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确立起来的所谓“先例约束力的原则”老师说,这一原则老师讲了三个内容。
就是说,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至于其他法院或准司法机关(即各种委员会)的判决则只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说服力和约束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是必须遵守的,而具有说服力的判决,则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办理。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该项判决,但这并不是作出该判决所必需的,称为题外的话区别这两部分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前者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而后者则不能构成先例,没有约束力,它只是凭借作出该判决的法官的威望以及他所作的分析的正确与否而具有不同程度的说服力。这种先例约束力的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但是,英国的法院并不是把它们的判决全部予以公布,而是只公布其中的一部分。上议院只公布其判决的百分之七十五上诉法院只公布百分之二十五,高级法院只公布百分之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把那些不涉及新问题,不宜作为先例的判决剔除在外。但即使如此,英国法院数百年来公布的判例的数量仍然十分可观。到二十世纪初,英国的判例汇编已达一千八百卷。如此庞杂的判例,给学习和掌握英国法造成很大的困难。
2. 成文法:
老师说,成文法包括两种,一种是由立法机关——国会制订的法律,一种是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制定的条例。
老师说 ,由于英国法从历史上说主要是判例法,按照英国的传统理论,判例法是基础,成文法只是对判例法所作的补充或修正。他们认为,法律规则应当包含在高等法院判决的“判决理由”之内。因此,即使是国会制定的成文法也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加以解释,重新予以肯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加以曲解才能被吸收到英国的法律体系里去。虽然这种理论在二十世纪以后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这种法律传统仍然有一定的影响,成文法还是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这是英国法的又一个特点。
老师说,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英国法律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是成文法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据统计,英国从十九世纪初期到二十世纪中期一百五十年中所颁布的法律,仍有效的共4187件,其中有3386件是从十九世纪中期到二十世纪中期这一百年间颁布的。由于成文法的总数日益增多,英国逐渐改变了过去那种反对法律系统化的态度,开始进行各种形式的法典编纂工作。如1893年的《货物买卖法》、1882年的《票法》、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就是这项工作的主要成果此外,英国从1870年开始还进行了编纂“法律修订汇编”的工作,1878年完成第一版,共十五卷,包括从1235——1868年会颁布而没有失效的法律。第三版共三十二卷,包括从1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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