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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固根基,促创业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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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将行军数日,来到义阳地界。

徐荣、太史慈刚刚扎下大营,便来营外迎接刘琦。众人刚寒喧几句,便有大将军府(原镇南将军府)政令传来。

刘琦见政令中内容颇多,便招呼众人到中军大帐中,由徐庶当众宣读。

“……大将军府发布政令如下:

“一、均田令。将军府治下三州所有农户,家中壮丁壮妇每人应有田地二十亩,老人孩童应有地田十亩,自政令发布之日起,多者不退,少者补齐!各郡、县可根据田地等次,按中田产量有所增减。

“二、分户令。将军府鼓励已婚男女分户而居。愿意分户者,原户土地保留,除应分田地外,每户加授田地十亩!此项以自愿为主,不做强求。

“三、迁民令。人多地少的郡、县,若自有田地不够,可自愿申请迁入地多的郡县。原有田地收为公田,新迁之地帮造宅院,足田拨付。三州之外迁入者,照募民授田旧例执行。因地不够而自愿迁出者不计入官吏考成。

“四、禁垦令。除官府所授之外,一切田地以及荒地尽为公田,严禁私垦。违令者全家男子抄没为矿奴,女子为官婢!

“五、禁售令。所有田地只可继承,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抵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田地所有关系。违令者斩双方家主,全家抄没为矿奴、官婢!

“六、禁毁令。从大将军到黎民百姓,禁止踩踏庄稼,毁坏粮田。违令者杖三十,偿十倍!

“七、禁奴令。除现有奴婢及因妄法贬为官奴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百姓为奴为婢。违令者斩其家主及肇事之人,全家抄没为矿奴、官婢。

“自愿为奴者亦全家抄没为矿奴、官婢。现有奴婢亦应善待,不得擅自杀伤、致残。

“劳力不够者可按官府定价雇佣劳力。恶意欠俸及虐待雇工者,处十倍罚金,家主及当事人贬为矿奴!

“八、禁杀婴、弃婴。三州辖地全面废除弃、杀正月、五月及与父母同月所生婴儿之民间恶习(时人认为克父母);

“废除弃、杀三胞胎、多胞胎、寤生子(一出生便能睁眼看人)、鬓须儿(一出生便毛发旺盛)等恶习(时人认为与畜生同类)。严禁以神鬼之说、重男轻女等情由弃、杀婴儿。

“民妇有孕者,赐胎养谷,着良医定期看视。家贫无力抚养者,赐钱赐粮。新生儿增长数计入官吏考成。弃、杀、买、卖婴儿者,不问情由,与杀人同罪!

“九、折税令。大将军府治下农户将口钱、算赋、资产税、六畜税、车船税、入城税等全部税赋折合为田亩税,按十税一征收。除此之外不得征收任何税赋。

“官吏擅自加税者斩,全家抄没为矿奴、官婢!农户可交粮,亦可按当年粮价将部分粮税折钱上交,但折钱比例不得超过一半。农户参与市场买卖者,仍按商税计次。

“男女二十岁以上不婚者加征丁口税!家中老人,六十岁以上者免税;七十以上者,岁中、岁末依定数赐粮、布、酒、肉;八十以上者加倍;九十以上者再加倍!

“十、禁游侠、帮闲。此等不在乡里,不事生产,好勇斗狠,惹是生非,非是读书游学,又非雇工,一经查实,贬为矿奴,并没收份田!收容游侠、帮闲者,迁其民,分其户,抄没家财,重新分地!

“政令发布之日,尽皆推行。郡县学堂先学政令,再进各村宣讲,务必让三州农户人尽皆知。

“各级督察院、司官吏全力协办此事,一为施行,二为监督,不得有误!”

徐庶每朗读完一条,帐中便一片哗然,待其宣读完毕,众人议论纷纷。

所发十令尽皆事关民生。

待帐中稍静,刘琦问众人道:“诸公以为如何?”

刘晔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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