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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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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隋唐均田制之特别在于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数亦无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比贫农所得80亩,多出两倍,由此可推知当日土地应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产之目的,同时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贵族阶级,从而保障他们利益减低他们对新政的抗拒。

隋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于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后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而宽乡、狭乡之行政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几无一户。

钱穆《国史大纲》:“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均田制的产生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发展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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