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下文学

均田制 (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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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

露田80亩+桑田(无则麻田)20亩

露田40亩

口分田80亩+世业田20亩

隋世祖即位后废止

废止

废止

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

收起

课税对比

床(夫妇)

单身

奴婢

床(夫妇)

单身

奴婢

床(夫妇)

单身

北魏

粟2石

4分之1

8分之1

20分之1

绢1疋(布1匹)

绵8两

4分之1

8分之1

20分之1

北斉

垦租2石?义租5升

2分之1

2分之1

垦租1斗

义租5升

绢1疋?绵8两

2分之1

2分之1

绢2尺

北周

粟5斛

2分之1

绢1疋(布1疋)

绵8两(麻10斤)

2分之1

粟3石

绢2丈

(布1疋)

绵3两

(麻3斤)

年30日

粟2石

年20日

1日可抵绢3尺

或布3.75尺

收起

单位表

1亩

1匹=10丈=100尺

1石=2斛=10斗

1斤=16两

北魏

467.046平方米

27.9米

39.6升

522.150平方米

29.5米

59.4升

668.8克

580.326平方米

31.1米

59.4升

596.8克

赋役制

均田制与赋税制息息相关。均田制的颁布就是为了增加赋税,因此均田制内容的变动,也会引起赋税制度的变动。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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