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下文学

第一百二十二章 版权期限超长的坏处(下)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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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作者说:我认为我们的某些文创企业会学迪士尼那样,因为迪士尼这个个案很有参考的价值,并且有一定的可行性。例如企业通过合同拥有了网文作品的所有的财产权。大家都知道,作品的版权,也就是着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部分。

《冰》作者又说:根据合同的内容,如果衍生出来,我意思是改编出来的人物的形象,以这个为例子,参考迪士尼的例子,假设某公司通过与我签订合同,得到我作品的改编权,衍生出我某作品的人物A的形象,这个A的形象版权是归于某公司,也就说某公司在人物A的版权期限到期之前,为了延长这个人物A的版权同样模仿迪士尼修改米老鼠的这个做法,在最后的那一年的最后一天之前,通过稍微修改一些这个人物的形象重新登记上版权,即可延续多五十年,但是旧的形象到五十年就结束了。

小迪问:真的可以这样延续吗?

《冰》作者说:真的可以。前提是这公司还在,或者破产、倒闭以后,有别的公司接上这些财产。我知道我说的,听起来太深奥了,各位听众可能听不明白,不明白去问问律师吧。

淳先生,说:啧!又在故弄玄虚。

《冰》作者又说:说回我国。与美国不同,我国的《着作权法》规定的年限是这样的,个人的话,是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公司的话是五十年。我们大家都说网文合同如何如何的不好,我认为不是这样的。例如以我来说,如果我签订这样的合同,那些公司一定不希望我那么早就死,反而希望我长命百岁。

淳先生,则说:“不可能,我希望你早点死。”

小迪说: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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