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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6)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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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只五用现存的其它令状来进行,主要是利用来处理合同的争议。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诉讼,主要是指一方由于过失而侵犯了他方的权利,使他方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因此,法院所给予债权人的救济方法也只能是判令债务人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这种救济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但在某些情况下则不能,例如有关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交易,以及古董、字画等特定物的买卖,等等。遇有这种情况,当事人依据普通法得不到适当的救济,就向衡平法院要求给予特别的救济方法。其次,普通法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不能预先采取防止措施,普通法法院不能发出禁令,判令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只能等待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向法院诉请损害赔偿。普通法的这些救济方法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要求。衡平法院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发展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主要的是:

(1)实际履行,有时又称为依约履行,即衡平法院可判令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负的义务。但以违约所遭受的损害不能以金钱赔偿得到满足,或损害的金额无法确定者为限。

(2)禁令。衡平法院可以发出禁令,命令当事人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事先防止不法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在下列情况下,衡平法院可以发出禁令:(1)防止不法损害动产或不动产;(2)防止发生违约行为(3)防止违反信托的行为;(4)防止官吏或政府机构的不法行为;(5)制止不法征收租税。

2.自己诉程与依据规则。它与普通法法院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普通法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衡平法法院则不设陪审团;第二、普通法法院听取答辩,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而衡平法院则采取书而诉讼程序。总的来说,衡平法院的诉讼程序比较灵活。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从十四世纪后半叶起,衡平法院成为独立的法院,此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出现了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两种法院并存的局面。直到1875年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才取消了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划分,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普通法和衡平法都由同一法院适用,而且把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法律上规定下来。经过这次改革以后,在高等法院内设有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法;另外设有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书面诉讼程序。现在,在确定某种案件应属于高等法院内的王座法庭还是枢密大臣法庭管辖时,不是根据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属于普通法还是衡平法来确定,而是考虑哪一诉讼程法对该案件的审理最为合适来确定。原则上凡适宜于用书面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枢密大臣法庭管辖;凡适宜于用口头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则由王座法庭管辖。现在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法,在这些法律部门中也适用由衡平法发展起来的不正确说明 、正当的影响以及禁止自食其言等原则。衡平法则包括不动产公司法、破产法、遗嘱与继承法等。

4.法律术语不同。为了避免与普通法法院发生冲突衡平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使用它自己所特有的法律术语,如果我们不了解英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无法理解这些同义词或近似词的特定的法律含义。为了适应英国法律的特点,英国的律师和法官也分为两类,一种是普通法律师,另一种是衡平法律师,他们受过不同的训练,有不同的方法,分别处理不同的案件。这些情况都是大陆法国家所没有的。

老师说,普通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与此相反,大陆法国家则重视实体法较多于注重程序法。英国重视程序法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如上所述,英国的普通法是由当事人依据一定的令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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