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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2)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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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只有序言,而德国民法典则专门有“总则篇”,把一些与民法各部分都有关系的规定,如人的能力、法律行为、时间计算、时效等收入总则篇内。因此,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更加系统化、抽象化。其后,各国所制定的民法典,有的仿效德国的体例订有总则一篇,如巴西、希腊、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民法典,有的则不设总则篇,如瑞士债务法典和意大利、匈牙利、墨西哥的民法典。

老师说,第二、有些大陆法国家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立的法典,即民法典与商法典。早期公布的大陆法典,如法国和德国都采取了所谓民商分立的编制方法。但有些大陆法国家则采取所谓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即把商法并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如1881年瑞士债务法典,把民法债篇与商法收集在内。1934年公布的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公布的意大利民法典都把民法与商法包括在内。但这只是形式上和法律结构上的区别,实际上民法和商法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即使是在所谓民商合一的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和荷兰等国,他们在大学法学院还是把民法与商法列为不同的课程,作为两门学科进行教学。

老师开始讲,

二、大陆法的渊源

老师说,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大陆法系各国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唯一渊源。如同英美普通法国家虽然强调判例的作用,但判例并不是英美法的唯一渊源一样,大陆法国家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其它重要的法的渊源。大陆法与英美法不同之处在于大陆法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发点;而英美法则首先考虑法院的有关判例。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法律

老师说,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这种观点在十九世纪取得绝对优势,因为当时几乎所有大陆法国家都编纂了各种法典,并公布了成文宪法,成文法已经相当完备。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

老师说,一般来说,宪法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在大陆法国家中,各国宪法的效力和地位也有差异。在有些大陆法国家,宪法可按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效力同普通法律没有差别。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宪法是根本法,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律,因此,宪法必须经过特殊程序才能制订或修改,并且建立了一套监督违宪的制度,对其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但负责监督的机构以及监督的方式各国有所不同。在日本和某些拉丁美洲国家,象美国一样,任何法官都有权宣布某项法律违宪,从而拒绝予以执行。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西德、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则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其它法律是否违宪必须经由宪法法院审查宣布。一般法院如对某项法律是否违宪有所怀疑,只能中止诉讼程序,申请宪法法院予以裁决,而无权自行宣布某项法律违宪。

老师说,大陆法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典。所谓法典是指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如法国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法典在大陆法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关于法典与其它未被收入法典之内的一般法律的关系如何,二者是否属于同样性质、具有同样效力的问题,在资产阶级法学家中还有争论。有些法学家认为,法典是普通法,法典以外的法律是属于“例外法律”,是“权宜的法律”,因而主张有限制地适用法典以外的法律。另一些学者则反对这种主张,他们认为,现在的法典已经不是十九世纪时那种不仅适用于一国范围,而且必要时能适用于其他国家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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