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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阶级意志的各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安(公元527-565年)即位的第二年就下令把罗马法予以系统化,并开始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33——534年,先后公布了三部法律汇编:
(1)《学说汇编》,是优士丁尼安的法律大全的最重要的部分,它收集了四十名罗马历史上着名法学家着作的片断,汇编为五十卷,于公元530——533年编成。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它的重要依据是盖约的着作,共有四卷,于公元533年完成。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但只收集那些尚未丧失现实意义的敕令,并加以审订删改。共编为十二卷,第一种版本编于公元529年(已失传),经修订后的法典于公元534年颁布。
此外,还有一种新的法令汇编名为“新律”。这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以后颁布的敕令,由私人编纂而成,其中包括优士丁尼安的后继者的若干敕令。
以上四种法律汇编,在公元十二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之大成,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私法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对后世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老师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两个体系,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和在英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体系。两者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在大陆法国家,它的私法的大部分领域都是法典化、成文化的,而在普通法国家则主要是实行判例法;第二、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与大陆法国家有所不同。
大陆法作为一个体系出现于十三世纪。它是欧洲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从八世纪末叶起,西欧重新回到农耕状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居统治地位,土地成为主要的财产,成为各个阶级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和交换关系很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罗马法在欧洲也失去了它往日的影响,它只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或作为习惯而存在。到公元十世纪,欧洲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当时,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如威尼斯,已开始成为地中海贸易的重要港口。公元1096年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标志着重新开放地中海作为西欧贸易的重要航线,这一事件促进了地中海和西欧北部沿海地区的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十一、十二世纪西欧城市和商业的复兴,要求建立一种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以代替自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几个世纪以来由日耳曼部族建立起来的分散的、地方性的法律,从而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客观条件。
老师说,公元十一世纪末,伊利修斯在意大利波仑亚大学讲授罗马法大全,这对罗马法在西欧各国的传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时,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都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到十二世纪末,仅在波仑亚的大学里就有一万多名专门学习法律的学生。许多罗马法的学者和大学教授被任命为皇家法律顾问或地方法院的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荣誉。
老师说,早期研究罗马法的学者被称为“注释派”,他们主张探求和讲授罗马法的原意,他们采取的方法是对优士丁尼安的《国法大全》的各种文本进行解释。“注释派”的全盛时期是十三世纪。十四世纪,“后注释派”兴起,他们主张修改罗马法的原始文本,把它作为发展新的法律部门——主要是商法与国际私法的依据。他们把罗马法系统化,去掉罗马法文献中杂乱无章和实用主义的成分。十七世纪,自然法学派在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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