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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2)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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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他通过对具体的商事惯例作出特别判决,把商业惯例吸收到普通法里去。到十八世纪以后,商法已被普通法吸收,成为普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的商业习惯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衡平法。十四世纪时,英国出现了独有的衡平法的法律形式。这是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产生了过去没有的法律关系,需要加以调整。但在这之前形成的普通法却不能满足这种要求。普通法是由法院通过一定的诉讼形式发展起来的。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必须请求国王的枢密大臣发给一种书面的“令状”。每一种令状都有它固定的程序,如诉讼事项、能否委托代理人出庭、收集证据的条件、执行判决的办法等。每一种诉讼程序都有一套专门的术语,不得在另一种诉讼程序中使用。如不符合要求,法官概不受理。开始时,这种令状为数不多,后来由于客观需要,日益增多。这种情况引起贵族的不满,在十三世纪时,他们要求英国国王不再增加令状的数目。因此,如遇某种讼争无适当的令状可资依凭时,当事人就无法获得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直接请求国王解决。国王命令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枢密大臣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十四世纪下半叶,衡平法院成为独立的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同时存在。由于衡平法院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而他们又可以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接着老师开始讲,

第二节 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老师说,大陆法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和西德以外,许多欧洲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都属于大陆法体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随着殖民主义的扩张,各宗主国把自己的法律体系带到了各个殖民地,在殖民地建立了相应的法律秩序。因此,大陆法也随之向世界各地扩展。现在,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远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体系;此外,日本和土耳其等国也引入了大陆法。在属于普通法体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属于大陆法的范围。老师分几个部分讲。

一、大陆法的结构

老师说,大陆法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这种结构上的特点,在法学和立法中都有所反映。

老师说,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当时,公法包括调整宗教祭司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法规。私法包括调整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法规。大陆法承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分类方法,并根据现代法律发展的状况,进一步把公法再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把私法再分为民法、商法等。大陆法各国在这些法律领域中都使用相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在大陆法国家之间,尽管语言不同,但他们的法律词汇可以准确地互相对译。只要掌握了一个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就很容易了解其它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老师说,其次,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曾先后颁布了五部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其它大陆法国家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典,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例上却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与在它以前公布的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共分为五篇,即总则、债务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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