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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二紙附一紙》(1913年3月6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28‐29頁。

[142]《洪述祖致應夔丞信》(1913年3月6日),見《宋案證據之披露》,《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頁。

[143]《鐵證&iddot;第四十件洪犯致應犯函》(1913年3月6日),《中華民報》1913年4月27日,第12頁。

[144]《駐守大理院巡官呈報洪述祖案判決書》(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45]《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46]廖大偉《袁世凱不是&ldo;刺宋&rdo;主謀考析》謂&ldo;&l;激烈之舉&r;即人身消滅&rdo;,完全錯解了該函意思。見蘇智良、張華騰、邵雍主編《袁世凱與北洋軍閥》,第567頁。

[147]《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憲慘史》,京兆商會聯合會,1925,第83頁。

[148]《在旅港廣東三水商工務局歡迎茶話會上的演說》(1913年2月28日),陳奮主編《北洋政府國務總理梁士詒史料集》,中國文史出版社,1991,第221頁。

[149]《政府統一政策之進行》,《順天時報》1913年3月5日,第7頁。

[150]《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51]《駐守地方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52]《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憲慘史》,第79‐80頁。

[153]朱懷遠在《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中也注意到了洪述祖3月6日函,但他對&ldo;激烈之舉&rdo;做了錯誤理解。他說:&ldo;所謂&l;激烈之舉&r;到底是什麼意思,洪述祖舉例只說&l;鄧系激烈&r;,並未說&l;除鄧系激烈&r;,因此,很難斷定他說的&l;激烈之舉&r;是殺人。&rdo;(《民國檔案》2010年第3期,第82頁)洪述祖既然舉例說&ldo;除鄧&rdo;後要於《民強報》&ldo;登其死耗&rdo;,則&ldo;除鄧&rdo;即是要置鄧於死地,意思十分明確。&ldo;除鄧&rdo;既然就是要殺鄧,則當然&ldo;除鄧系激烈&rdo;。至於&ldo;或有激烈之舉&rdo;&ldo;譬如鄧系激烈&rdo;,的確不一定指殺人,難道只有在&ldo;鄧&rdo;有殺人這樣的&ldo;激烈之舉&rdo;時,才能&ldo;除鄧&rdo;嗎?綜合各方面資料來看,洪述祖所謂&ldo;激烈之舉&rdo;,正如他自己所言:&ldo;非武力之激烈,亦系用文字鼓吹之激烈。&rdo;正是因為&ldo;鄧&rdo;有&ldo;用文字鼓吹之激烈&rdo;之舉,所以要&ldo;除鄧&rdo;;如果&ldo;宋&rdo;有像&ldo;鄧&rdo;那樣的&ldo;激烈之舉&rdo;,當然也可以&ldo;乘機下手&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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