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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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認同袁、趙或政府解釋者。如&ldo;超然百姓姚之鶴&rdo;仔細分析宋案證據後認為,洪、應二人函電中所講許多事屬於互相欺騙,互相要挾,並不可靠,&ldo;燬宋酬勛位&rdo;即其中之一。他說:

蓋群小聚謀,本無真面目之可言,且必各有所挾,以盡驅策之用。洪之假政府以哄應,猶應之假南方黨會以哄洪,互為表里,亦即互相要挾。以應、洪兩犯往來函電對核之,應之張揚南方聲勢,如第十件之購取孫黃宋劣跡,第念一件第三款之去宋必摒〔拼〕當家產二十餘萬各等語,何一與事實相符。即小而言之,三月十一、十三等日《時報》登載宋鈍初演說駁論,觀四月二十七日該報之聲明雲&ldo;並非受應犯之意而登載&rdo;,而檢第二十一件第二款,竟有&ldo;囑令登記〔轉〕&rdo;之語,則應犯又藉此居功以報告洪犯矣。幸該函因宋案一併發布,故《時報》得以自白耳,否則《時報》非一嫌疑犯乎?故由此點推之,應、洪二犯之函電,其所隸事實,大半不可依據,而此電&ldo;酬勛&rdo;之語,亦其一也。且洪犯之善作大言以欺人,又嘗受衣缽於應犯矣。檢第二十三件洪致應函,囑其具一條陳,而其中即有種種張揚之語。天下有善於教人作賊之人,而自己不能行竊者乎?無是理也。[187]

平心而論,袁、趙的辯解不能說全無道理,但政府在授勳一事上也的確存在無視稽勛局、擅授勳位等問題,[188]難怪徐血兒等根本不相信袁、趙的辯解。但徐血兒等的批駁畢竟又主要是以袁、趙欲對付國民黨為前提演繹出來的,頗多假設性分析,因此反不如&ldo;超然百姓姚之鶴&rdo;從宋案證據中所見應、洪互騙情節出發,判斷&ldo;酬勛位&rdo;不由中央授意,更具有說服力。

就案情發展而論,洪述祖產生殺意後,曾在袁世凱前試探可否&ldo;收拾&rdo;反對黨一二人,結果被袁否決,而以他和趙秉鈞並不融洽的關係,又不可能就殺宋事尋求趙的支持,則他於3月13日致應夔丞電中提出&ldo;燬宋酬勛位&rdo;,就應當是假託中央授意。而通過分析洪述祖3月13日電,我們也可以看到,所謂&ldo;燬宋酬勛位&rdo;並非袁世凱的既定承諾,而是洪述祖為了應對應夔丞索取回報拋出的一個誘餌。不僅如此,從洪述祖將購買公債一事&ldo;交財政長核辦&rdo;可知,袁世凱連應夔丞要求低價購買公債事前也不知情,這就更加有力地證明了袁世凱並非&ldo;燬宋酬勛位&rdo;的幕後主使。關於這一點將會在第五章詳細討論。

至於洪述祖在3月13日電中忽然想到將&ldo;燬宋&rdo;與&ldo;酬勛位&rdo;聯繫起來,也是有緣由的。如前所述,早在1912年9月下旬洪述祖經張紹曾介紹南下與應夔丞結識之初,勛位(或勳章)問題就已成為洪、應二人交流的一個話題。洪述祖返回北京後,於當年10月24日給應夔丞的第一封信中就寫道:&ldo;吾弟手函望補寄,因要敘勛,非如此不可也。&rdo;[189]洪要應補寄手函,意思是要應親筆寫出自己的履歷,講述自己的功勞,這是&ldo;敘勛&rdo;的需要。此事在當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應夔丞另外一函中也曾提到過,[190]為此應夔丞寫了兩份&ldo;革命履歷&rdo;,並請洪述祖改潤。1913年1月10日,應夔丞在北京還曾呈文大總統,請求對會黨人士論功行賞,但由於稽勛局和陸軍部為此事互踢皮球,事情未能辦成。[191]其事距洪述祖3月13日電提出&ldo;燬宋酬勛位&rdo;不過一個多月,因此,應夔丞看到這五字並不會感到突兀,反而會覺得洪仍將&ldo;敘勛&rdo;一事放在心上。應夔丞知道,&l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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