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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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應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時經歷上大總統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進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22。

[312]《飭探再查私匿軍火》,《申報》1906年6月16日,第18頁。

[313]《破壞以原就被之定例》,《申報》1909年9月24日,第19頁。

[314]《應桂馨又被控告》,《申報》1910年4月23日,第19頁。

[315]《陳其美與應桂馨相識之顛末》,《盛京時報》1913年4月8日,第3頁。

[316]《暗殺案開審前之種種&iddot;應犯之胡言亂道》,《時報》1913年5月27日,第7頁。

[317]《宋先生在天之靈&iddot;胡翡雲之叫苦》,《民立報》1913年3月29日,第11頁。

[318]《宋案過去之歷史》,《亞細亞日報》1913年4月23日,第2版;本館駐京記者聞雷:《北方對於宋案之研究》,《時事新報》1913年4月28日,第2張第1版。

[319]廖大偉:《論民初幫會與社會的緊張‐‐以共進會與刺宋案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75頁。

[320]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權報》1913年3月26日,第3版。

[321]就在刺宋前一周,應夔丞通告各處共進會云:&ldo;照得共進會之設,原以合三幫之舊團,使鎔化於一爐,革除開堂放票之惡習,勉為善良,共趨正路為宗旨。組織之初,即宣布約法,并迭經訓示,已不啻三令五申。乃言者諄諄,聽者藐藐,開堂放票之事,依然層出不窮,聚眾斂錢,賭博伙劫,種種不法,皆以時為媒孽。即如九龍山一案,系洪幫之放票,芙蓉山一案,系青幫之開堂,株累及於無辜,擾害洎乎地方,言之真堪痛恨。茲特再行明白布告:本總長以維護治安、尊崇法律為前提,不問幫不幫,只辯匪不匪。如果在會者不知悛改,再有開堂放票、違背法律之行為,一經查實,不待地方官廳聞風捕治,定當據實先行報告,從嚴懲處,決不姑容,以清匪源而維秩序,庶免毀損會務,蓋關於團體之名譽者猶小,關於地方之安寧者實巨也。&rdo;(《特任駐滬巡查長應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進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4)刺宋前兩天,應夔丞又一次向共進會會員發出訓詞,稱:&ldo;凡在會員,亟宜痛自湔滌,互相懲勸,恪守會章,各安職業,庶免受人口實,致玷社團。本長辦事惟以法律為依歸,而又素抱人道主義,故不吝三令五申,諄諄勸告。嗣後倘再有紅幫放票、青幫開堂情事,仍延舊習,怙惡不悛者,一經查察,例禁森嚴,自有司法官廳執法以隨其後,決不稍事姑容。&rdo;(《特任駐滬巡查長應夔丞勸告共進會總支分部各會員訓詞》(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進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1)這些都說明,應夔丞並不想讓共進會捲入刺宋案中。而宋案證據宣布後,共進會副會長宋伯飛等曾集合多人,公電政府,稱&ldo;近因宋案發生,總機關原在應處,致逮捕時將本會圖記、名冊、證書,被捕抄去&rdo;。&ldo;今檢查證據,確與本會無涉&rdo;,請飭江蘇都督及上海交涉使,&ldo;將無關宋案之一切文件索還,以釋群疑&rdo;。(《共進會竟敢請還文件》,《亞細亞日報》1913年5月8日,第3頁)這也證明,應夔丞殺宋並非共進會組織行為。

[322]應夔丞在預審期間,曾與其律師愛理斯有過如下對話。愛問:&ldo;汝與刺死之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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