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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释前嫌”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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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听起来那么美好。

据中国之声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称,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22日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我们正在开会研究这个事,检察院、省检察院都正在进行……”

记者:省检察院和鲁山检察院正在协商是吗?

工作人员:对对对,他们现在是检察院有专门人员(来研究),因为报告都是系统内部统一来弄”。

网友:凭什么?

清华教授:强奸犯罪不能进行调解

文中提到的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律师:嫌犯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无罪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强调: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

钱列阳:“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是法律的规定,这个从轻、减轻,是比照成年人。他(鲁山)这个作案的时候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他还是符合这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的;第二个,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后是不会改变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所以这个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种考虑,不能改变一个性质”。

“和解”不等于免除刑责

“冰释前嫌”表述不当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有评论认为,案件引发如此大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采访时说:“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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