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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扫黑除恶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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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十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康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三百元,连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二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永春法院

李某龙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3月18日下午,永春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李某某为首的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始,被告人李某某陆续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于2016年6月成立名为“龙门”的组织。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等“龙门”成员在永春县湖洋镇,为逞强斗狠、耍威风,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永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3次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斗殴,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参与作案3次,被告人黄某乙、刘某某、陈某甲参与作案2次,被告人陈某乙参与作案1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23次,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作案19次、被告人黄某乙参与作案10次、被告人黄某丙参与作案4次,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丁、朱某某参与作案3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指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秘密方式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德化法院

寇某鹏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高利放贷、非法讨债

2017年12月份开始,寇某某、林某耀、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德化县龙浔镇瓷城大厦后街18号店面设立“鼎盛金融”公司,开始在德化县城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及非法讨债,形成一个以被告人寇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为重要组成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鹏加入该犯罪集团,并作为该集团的重要组成成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形成以来,被告人寇某某制定了公司人员分工、放贷对象选择、放贷操作流程,以及讨债流程、方式等规章制度,并组织或授意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对未按约支付高额利息的客户及保证人实施非法讨债,先后对周某、郭某、林某等10名被害人采取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未肃清社会正气,公安机关积极组织对该犯罪集团的打击收网工作。2018年9月6日,寇某某、林某耀、林某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向德化县公安局投案。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环节高效有序开展。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德化县城区发放高利贷及通过暴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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