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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法的渊源
老师说,美国同英国一样,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自十九世纪末以来,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某些美国法学家认为,现在的美国法律制度既不是纯粹的判例法,也不是完全的成文法,而是一种混合的制度。虽然如此,美国至今仍然强调判例法,即使是成文法也要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才能发挥作用。
老师说,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尤其是在私法方面,主要是由判例法组成的。
老师说,十九世纪以来在英国形成的“先例拘束力”的原则,在美国也同样适用。但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着联邦法与州法的区别,因此,在适用先例约束力的原则时,美国也有它的特点。
老师说,按照美国的解释,先例拘束力主要体现为: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老师说,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互作用的结果。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则、法律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但另一方面,成文法又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起作用,因此,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如果立法者认为法院的判例偏离立法的目标太远,他们可以制定新的法律予以匡正。
老师说,美国的判例数量是很大的。据统计,单是各州和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大约要判处二万三千件到三万件案件,全国每年大约要出版判例汇编三百五十卷。要熟悉这样浩繁的判例是十分困难的。
老师说,为了克服各州判例的不确定性和有矛盾的地方,把各州的判例法统一起来,1923年成立了美国法学会。该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整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称为《法律重述》。这些法律重述采取法典形式,分为篇、章,由条文组成。法律重述的内容都属于州法的范围。
老师说,此外,还有两种补充《法律重述》的汇编,一种称为“法院的重述”,内容是记载美国各级法院援引《法律重述》某项条文所作的判决,这些判决可能适用《法律重述》的原则,也可能抛弃《法律重述》的原则,或者赋予它以新的内容。另一种称为《州与重述》,其内容是记载各州对《法律重述》所持的态度。从1952年以来,《法律重述》第二版已先后出版。
老师说,应当指出,这些“重述”本身并不是法典,没有法律效力,属于私人汇编性质。但由于它们所包含的都是一些公认的判例法原则,因而也经常被司法机关参考引用。
2.成文法
老师说,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法。在联邦法律中,美国宪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上所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有解释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而是一切法律之源,美国的一切其它法律,包括判例法,其力量都来源于宪法。因此,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或判例,美国各法院都有权不予以执行。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取所谓“弹性”解释方法,这样就便于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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