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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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廳查北京諺語,所謂毀人,非專指毀壞名譽,即毀壞身體、生命亦包括在內。且據控訴人在第一審供稱:總理對我說,你在外頭跑,恐怕被人將你暗算,毀了犯不著(見京師地方審廳九月七日筆錄)等語,更可以控訴人無意中之答辯,證明毀宋二字確係指使殺宋,毫無疑義。[180]

二審判決書所引洪述祖在一審時所供趙秉鈞對其說&ldo;你在外頭跑&rdo;云云,不過是洪述祖為將責任推到已經死去的趙秉鈞身上而編造的情節,它直接關係到宋教仁被刺後,洪述祖逃離北京是否為趙秉鈞故縱這一重要問題,本書將在後面的章節中詳論。

至於&ldo;酬勛位&rdo;,因為直接關係到&ldo;燬宋&rdo;是否為袁、趙幕後主使,故各方爭論甚烈。《民立報》按語直指袁世凱為主使,謂:&ldo;&l;燬宋酬勛&r;者,殺宋教仁則酬以勛位也。咄咄袁世凱,使人殺宋教仁而與殺人者以勛位,桀紂之惡,不若是之甚也!&rdo;[181]

趙秉鈞則在&ldo;勘電&rdo;中力辯&ldo;燬宋酬勛位&rdo;乃洪述祖&ldo;誑應&rdo;之舉,他說:

又各證物中,其最足以使中央政府立於嫌疑之地位者,莫如來電所開三月十三日洪述祖致應犯&ldo;川密蒸電&rdo;內&ldo;燬宋酬勛位&rdo;一語。查《臨時約法》,授與勛位系大總統特權,然向例必由各機關呈請,其績勛不甚顯著者,則開會評議,取決多數。即中央特授,亦須評決。如&ldo;燬宋&rdo;即可&ldo;酬勛&rdo;,試問應由何人呈請?何人評決?洪電誑應,豈難推定。[182]

對於刺宋案發生後國民黨方面之批評,袁世凱常常讓趙秉鈞出面應對,自己則隱身其後,但對&ldo;燬宋酬勛位&rdo;之說,袁世凱也有些激動了,他在4月28日致譚人鳳電中批評道:

三月十三以後各函件,間有影射政府之處,然不近情理。即如&ldo;燬宋酬勛&rdo;一語,最為可疑。抑知給勛手續甚繁,其由各都督所請,內有功績不甚顯著者,設評勛會公同評議;即中央授勳,亦先由評勛會討論,再經銓敘局查明履歷,撰制證書。造此電者,不明事理,直同兒戲,即雲&ldo;燬宋&rdo;,有何理由可授勳位?此種讕言,雖三尺童子亦不足欺也。[183]

同日,袁世凱又在復黃興電中辯稱:

至趙君與應直接之函,惟一月十四日緻密電碼一本,聲明&ldo;有電直寄國務院&rdo;,絕無可疑。如欲憑應、洪往來函電遽指為主謀暗殺之要犯,實非法理之平……甲、乙謀殺丁,甲誑乙以丙授意,丙實不知,遽斷其罪,豈得為公!請約法家將各項證據詳細研究,公本達人,當能洞察。[184]

袁世凱在這裡看似為趙秉鈞辯護,實際上也是自我辯護。甲、乙分別指代洪述祖、應夔丞,丙指代袁世凱或趙秉鈞,丁指代宋教仁。&ldo;甲、乙謀殺丁&rdo;,即洪、應謀殺宋,&ldo;甲誑乙以丙授意&rdo;,即洪誑應殺宋是袁、趙授意,誑應之法即&ldo;燬宋酬勛位&rdo;,而&ldo;丙實不知&rdo;,即袁、趙並不知情。在此,袁世凱明確否認他和趙秉鈞與洪、應殺宋有關。

而認為&ldo;燬宋酬勛位&rdo;為中央授意者,則猛烈反擊。徐血兒就袁、趙之辯解有一段痛快淋漓的反駁,他說:

是趙亦知授與勛位系大總統之特權矣。既系大總統特權,苟非先經大總統授意特許者,則洪述祖亦何敢以之誑應。趙所云云,實不足為袁、趙未嘗允許之確證。所謂&ldo;呈請&rdo;,所謂&ldo;評決&rdo;,豈萬難做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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