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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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良心&rdo;自稱&ldo;嘗掛籍於舊同盟會&rdo;,與宋教仁&ldo;略有聲氣之雅&rdo;,因對宋案發生後國民黨的政策不滿,故作此文,&ldo;聊示長言當哭之意&rdo;。但就是這樣一篇攻擊國民黨人的文字,當中透露出宋案證據移交中方後,保存證據的大鐵櫃鑰匙實際由江蘇都督程德全掌握,而非由黃興、陳其美等國民黨人掌握。當5月下旬準備預審時,上海地方審判廳代理廳長張清樾和檢察廳長蔡季平因保存暗殺兇器之大鐵箱鑰匙&ldo;由程君攜往南京&rdo;,曾發電請程德全派員到上海會檢,程德全於5月24日復電云:&ldo;宋案證物已將鐵箱鑰匙備具正式公函送交貴廳檢收在案,此次公判即無須派員會檢。&rdo;[39]這也證實了鐵箱鑰匙確係由程德全保管。且程德全並非黃興、陳其美等人傀儡,即便陸惠生以手槍威脅,索要鑰匙,程也沒有交出。曾有西報傳言程德全已被國民黨人&ldo;軟禁在滬&rdo;,又說&ldo;德全志在為南方之總統&rdo;,&ldo;上海諸領袖請程都督協助建設新政府於南京,程未之允&rdo;云云。程德全為此特别致函報紙予以更正,表示&ldo;此等讕言,本不足辨,惟現值人心不靖,誠恐淆惑聽聞,請登報聲明,並無其事&rdo;。[40]其實,鑰匙即便掌握在黃興、陳其美等人手中,他們也沒有機會作弊,因在租界預審期間,主要證據已經啟視,為原、被告律師及政府代表律師還有程德全、黃興等所見,而在移交環節,又眾目睽睽,對證物逐一點交,並加封固,國民黨代表也參加了接收,如動手腳,豈有不被發現之理。黃興、陳其美等若真有爭奪鑰匙之事,也是為了防止有人作弊,而不是為了自己作弊。懷疑或擔心黃、陳等人慾對證據下手,實際上是先入為主,視二人為刺宋幕後主使(當時有此謠言),而二人與宋案究竟有無關係,自非有確實證據,不能妄下結論。因此,就證據保管而言,實際上並無可疑之處。

4證據宣布

租界會審期間,因捕房律師與被告律師訊明案情需要,曾將應宅搜獲證物當堂啟視傳閱,並於雙方問答辯難中提及部分重要證據,但公堂並未公開宣布,除兩造律師外,只有主審官、政府代表及程德全、黃興等少數人了解其內容。儘管如此,仍有部分證據外露,只是內容並不完全準確。如消息靈通的《民主報》曾準確報導證據中有一電,電文曰:&ldo;燬宋酬勛位。&rdo;[41]《大中華民國日報》曾報導3月17日有一封北京來電,內容為&ldo;宋事從速進行&rdo;,意思正確,但文字不太準確。[42]《順天時報》則根據雙方律師辯護時所述,羅列出如下九條證據:&ldo;(一)洪述祖為□□□請應桂馨迅即赴京受委任電。(二)十二月十二號□□□與應桂馨電,內有&l;如此事能於各方面均無痕跡,余將敬以謝君&r;等語。(三)電謂:&l;十日內某人必去,否則必死之。&r;(四)電謂:&l;此問題重大,如果有效,其中必有激烈文章,讀畢付丙。&r;(五)電謂:&l;緊要文章已露一句,未下手時速電餘款數。&r;(六)電述一某姓之交涉事。(七)三月十八號電謂:&l;事須速行,空言無濟,為人所笑。&r;(八)三月十九號電謂:&l;事宜即行。&r;(九)為應桂馨致北京函,謂&l;宋以巨款鞏固勢力。&r;&rdo;[43]其中有些與後來正式宣布的證據文字相當接近,有些差別較大。

對租界會審公堂未公開宣布證據,外間頗有不滿。《民權報》曾就此發表評論道:

法庭何以公開審判?以徵信於國民也。會審公堂為上海租界特有之公堂,即不欲徵信於國民,亦應徵信於上海市民也。上海為各文明國人士會聚之地,宋先生被刺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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