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笔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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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ldo;冬電&rdo;,至公《刺宋案證據之研究》曾有一解釋,謂:

此電乃洪、應勾結,謀挾制宋黨,乃覓種種證據,其意蓋欲獻媚政府,為索款地步,以實行敲詐伎倆耳。臨時政府成立以來,袁氏曲意敷衍民黨,不獨袁、黎沆瀣一氣,無民黨可言,即彼孫、黃、宋諸人,政府亦復供應不暇。若使意見差池,亦豈必藉欺騙證據,始能控馭。此電在法律上、事實上皆為洪、應二人自動之意思,不能指為政府之發動也。[92]

這種解釋的第一層意思與&ldo;冬電&rdo;內容是相符的,第二層意思則意在為政府辯護,認為政府沒有構陷&ldo;孫黃宋&rdo;的動機,洪、應所謀劃&ldo;不能指為政府之發動&rdo;。然而,洪、應所謀劃能否&ldo;指為政府之發動&rdo;,還要看政府接到&ldo;冬電&rdo;後是何態度,倘若政府不許洪、應干此勾當,則政府自然不能被視為發動者;倘若政府同意並催促洪、應實施計劃,則政府當然就成為事實上的發動者。這一點將在後面討論。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2月1日、2日洪述祖致應夔丞函中&ldo;大題目&rdo;&ldo;激烈文章&rdo;&ldo;要緊文章&rdo;等語,當時及後來尚有多種解釋,但均不著邊際,不能成立。如《民立報》按語:&ldo;&l;大題目總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價值&r;云云,可知其謀殺之事,蓄心久已。&rdo;[93]《國民月刊》按語:&ldo;做一篇&l;激烈文章&r;者,蓋謀殺偉人之初意也。鬼蜮伎倆,暗殺行為,已流露於茲矣。&rdo;[94]此二說皆失之主觀武斷。《中華民報》按語:&ldo;雲&l;大題目總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價值&r;云云,則可知其必為謀殺之舉。&rdo;[95]同樣系武斷之言。又說:&ldo;&l;要緊文章已略露一句&r;,即謀殺之意已示知於應犯之謂。&rdo;[96]則張冠李戴,將洪在趙前將&ldo;要緊文章已略露一句&rdo;,誤為洪將&ldo;要緊文章&rdo;向應&ldo;略露一句&rdo;。近人陶菊隱、方祖燊、何澤福等也錯解其意為殺宋。如陶認為,&ldo;洪屢次打電報催應&l;做一篇激烈文章&r;,就是催他提前動手的隱語&rdo;。[97]方認為,&ldo;&l;激烈文章&r;,謂暗殺宋教仁&rdo;,&ldo;&l;已略露一句&r;,洪謂已向袁、趙微露其暗殺計劃&rdo;。[98]何認為,&ldo;所謂&l;緊要文章&r;,&l;激烈舉動&r;,即指暗殺之事,這是袁世凱正式暗示要殺害宋教仁的開端&rdo;。[99]此外,袁世凱方面之《大自由報》所登&ldo;冷眼先生&rdo;《宋案證據姑記錄》,在2月1日函後有按語道:&ldo;右證實洪要應之始,語內尚無一定主張,並未定將謀誰氏者。&rdo;[100]而事實是,洪、應早已密謀妥當,傾陷對象也早已確定。《時事新報》所登&ldo;超然百姓姚之鶴&rdo;文則云:&ldo;按所謂&l;大題目&r;者,不知何所指,周內派確指為必系謀殺之舉,愚雖不敢絕對贊成其說(蓋當時尚有別種謠言,安知非此輩所為),然此等宵小聚謀,何所不至,其必非正當行為,固可必也。惟未得確實憑證,不便硬坐耳。&rdo;[101]顯然也是貌似謹慎,實則不明就裡之談。

最有意思的是,刺宋案發生後,趙秉鈞發表自辯&ldo;勘電&rdo;,謂&ldo;大題目總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價值&rdo;之語,系洪述祖&ldo;藉解散歡迎國會以恐嚇政府&rdo;,而&ldo;須於題前逕密電老趙索一數目&rdo;之語,則為洪&ldo;以解散該團自任,以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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