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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之治(3)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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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改革制度

西晋统一全国后,政治上趋于安定,但由于多年战争的创伤,老百姓生活依然很艰苦。特别是皇室和权贵们无限制地霸占土地,更加重了农民的苦难。如长安东南的蓝田县的“杂牌将军”庞宗就占良田几百顷,更不必说达官贵人。农民没有土地,豪门世族利用占据的田地肆意盘剥农民。为此,晋武帝把解决土地问题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内容,并在西晋初年实施了一系列改革。

晋武帝对改革十分严肃认真,为防止官吏们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他做到有检查有督促有奖惩。如蓝田县令张辅为人正直刚强,有才干有魄力,敢于惩治违抗法令的庞宗。晋武帝对执法不避权贵、敢于打击豪门的张辅大加赞赏,立即任命他为京师地区山阳县令。张辅到任后,发现太尉陈准的家僮无法无天,立即将其正法处置。晋武帝又把张辅提升为尚书郎、御史中丞,专门负责纠察弹劾不法的官员。可以说,晋武帝这段时期对官员能真正观其言察其行,执法从严,赏罚分明。这在古代帝王中实属少见。[12]

晋武帝还制定了“户调式”的经济制度。户调式共有三项内容,即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

占田制

占田制是把占田制和赋税制结合在一起的一条法令,即“限田”“占田”“课田”,把屯田区改为郡国,使原来的近于奴隶的佃户成为自耕农。此等法令目的就是限制豪门贵族占有田亩的数量。

民屯制度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或游食商贩,加上服役为兵者,有一半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针对这种情况,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采取两项重大措施:罢州郡兵以归农、颁布占田制(占田、课田令)。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又规定可依官品高低荫庇亲属,最多可至九族。

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较,户调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因为曹魏的田租是校亩计征,占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征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占足规定的课田数额,都必须按法定的课田数交租。

占田制的实施有积极的意义。首先,与屯田制下农民相比,占田制下农民的负担显然有所减轻。特别是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次,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有年龄、性别的区别,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这一规定,使得每个农民都可以合法地去占有应得的田地。不少豪门世家的佃户,也都纷纷脱离主人,去领取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占田制发布以后,不少农民开垦了大片荒地,这对农业经济的好转起到一定的作用。

户调制

户调制即征收户税的制度。户调不分贫富,以户为单位征收租税。这一制度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对边郡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户调也作了具体的规定:边郡与内地同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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