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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莫须有的谋反案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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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是一项重罪。宋太宗览奏章后,立即下诏将卢多逊及有关属官、秦王府小吏等统统逮捕入狱,命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官员组成特别法庭,严加审理。

由于赵廷美身为亲王,而卢多逊身为宰相,根据宋朝的司法制度,对于王公大臣的审讯,要经过“杂治”和“集议”的特别程序。

“杂治”是由君主指派官员组成特别法庭,负责调查犯罪事实,主要是“审”而不是“判”;“集议”则是根据“杂治”审理的结果,由朝廷大臣集体讨论,提出审判意见,最终由君主定夺。一般来说,君主都会从轻发落。

在此之前,宋太祖赵匡胤曾启动过的“集议”程序,乃是乾德五年(967年)的王全斌案。

忠武节度使王全斌率军平定了后蜀之后,“豪夺子女玉帛,及擅发府库、隐没货财诸不法事”,被人告发。赵匡胤认为王全斌等人有功,不想把他们投入大牢。他表面上命令由中书门下组织官员调查,然后“令御史台集百官于朝堂,议全斌等罪”。百官集议,定其罪“法当死”,但赵匡胤最终还是“特赦之”。

而在卢多逊案中,先是启动“杂治”程序,“命翰林学士承旨李昉、学士扈蒙、卫尉卿崔仁冀、膳部郎中知杂事滕中正杂治之”,然后“诏文武常参官集议朝堂”。

太子太师王溥等74人经过“集议”奏,“(卢)多逊及(赵)廷美顾望呪诅,大逆不道,宜行诛灭,以正刑章”。最终,卢多逊被削夺官爵,同家属一起流放崖州。

赵廷美被勒归私第软禁,不久又在赵普的挑唆下,被降为涪陵县公、房州安置,并于两年后去世。

其他一些官员也受到牵连,遭到贬斥;卢多逊的属下则多被处死。

而宋太宗则排除了最后一道障碍,可以心安理得地将皇位传给自己的子孙了。

秦王赵廷美的“谋反”案,是宋太宗和赵普君臣为一己之私利,在“合法”的程序下,联手打造的一起冤案。对此,后世的史学家们也直言不讳。

《宋史》对赵普的评价虽然多有褒美之词,唯独在这件事上不得不承认“晚年廷美、多逊之狱,大为太宗盛德之累,而(赵)普与有力焉。岂其学力之有限而犹有患失之心欤?君子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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