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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辰儿,你莫非真是在跟孤王玩弄机巧?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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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百姓缺乏法律意识,因为在他们眼中,‘法律维权’往往是空谈。由于百姓对法律的信任缺失,遇到问题时只能想尽办法走关系、找后门,用金钱解决问题,甚至不惜牺牲自己来逃避法律制裁。这是无奈之举,也是一个国家走向悲哀的起点。

历来都说法律不完善,却从未听说哪个国家抱怨法律条款过多!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正是因为法律越详细,就越能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记得有一个关于粮仓小吏的故事。

因一夜暴雨侵袭,第二天发现粮食全部霉烂。

依照秦法详尽的处罚规定,按照相关条例予以处罚,最多只是罚款而已。

若是没有这条法律规定呢?

那就要看上级官员的脸色行事了,万一上级官员心情不佳,很可能将小吏处以极刑。这样一来,小吏恐怕要赶紧疏通关系、送礼求情,以期减轻责罚。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不够细致就会增加‘人治’成分,因为缺乏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只能依据个人理解去执行,对违法者而言,可能面临远超出实际罪责的风险。

本应接受罚款处罚的案件,却有可能遭受死刑的危险。假如上级官员正好与其有仇怨,是否会利用职权公报私仇将其杀害呢?

如果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上级官员岂敢随意枉法施刑?显然,他是不敢的。

这就是法律细化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平民百姓安全的原因所在。”

“确实如此,大秦之所以能够屹立于世,正是因为我们在法治上的成熟与独到。不仅有严谨的法律体系,更有依据法治设立的司法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对证据的重视尤为突出。这样的制度对于公正裁决案件意义重大。”

“这观点的确站得住脚,我之前特意对比研究过六国的司法程序,相比之下,我大秦无疑是最为完备且卓有成效的。在大秦的司法体系里,鼓励通过正当程序揭示案情真相,刑讯逼供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大秦将审讯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上’,即在不采用刑讯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和证据就能掌握实情;第二级为‘下’,是指必须借助刑讯才能查明案情的情况;第三级为‘败’,指通过恐吓手段获取信息的案件。

整个审判过程被划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即使明知其中有虚假成分也不打断其讲述;其次,针对记录中的矛盾点进行追问,并进一步完善记录;最后,对于多次更改口供或拒不交代事实者,经司法官员批准后才可采取刑讯。

判决之后,会有一个宣读判决的过程,称为‘读鞫’。若当事人接受判决,则开始执行;若不服判决,可申请复审,这被称为‘乞鞫’,既可以由当事人亲自提出,也可由其亲属代为申请,但必须在判决宣告后立即提出。

这套审判程序之严密,即便在我前世所处的时代也可见类似之处,西方文明更是要等到一千多年后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制流程。可以说,大秦在这一方面超越了他们整整一千年,正是这种高度成熟的法制保障了国家秩序井然,使大秦相较于六国更显清明。

“没想到啊,辰儿,以前你三年间的顽劣不堪、上课打盹、气走先生,寡人都以为你难当重任,原来你是在隐藏实力,故意示弱!看样子你在私下没少用功,尤其是对大秦及六国治国理念的研究,你已经深入骨髓了。

看来你对法家思想颇为推崇啊!

“倒也不是推崇,只是我比较赞同法家很多理念。儒家曾诋毁法家主张耕战、禁诗书、抑商贾,认为这些导致战争不断,愚弄民众。对此我不禁失笑。要知道,若要世界无战争,唯有天下一统!做不到的话,战争永无止息。而所谓的和平与统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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